宁夏聋人协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全称:宁夏聋人协会,简称:宁夏聋协。
英文全称:Ningxi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Hearing Disabilities,英文简称: Ningxia APHD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聋人(含听力和言语残疾)、与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组织、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聋人的代表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弘扬人道主义思想,发展残疾人事业。代表聋人共同利益,反映聋人特殊需求,为聋人服务,维护聋人合法权益,促进聋人平等、充分参与社会生活,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社会道德规范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、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东路208号(自治区残联一楼118室)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(一)团结、引领聋人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履行
法定义务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;
(二)促进聋人的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工作,开展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;
(三)推进信息无障碍环境的建设,推动聋人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,对中国手语、影视字幕、聋儿康复等工作提供咨询、建议、服务和监督;
(四)在聋人中培养、推荐残疾人工作者;
(五)在政府的委托与授权下举办其他活动,促进交流与合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;
(四)热心为聋人提供服务,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、社会组织、单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聋人个人会员免交会费,其他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;会员可以以自愿交纳会费的方式缴纳会费,也可以以定向捐赠的方式交纳会费,金额不限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委员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与宁夏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同期举行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法人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向宁夏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五)向会员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;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(八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九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十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十一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本会的活动标识;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人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,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工作能力;
(二)热爱残疾人事业,在聋人中与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;
(三)法人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(四)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人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人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报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人、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,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会长无法出席相关会议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受法人、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本会内设秘书处,亲友暨志愿者支持中心,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,承担本会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资助及宁夏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;
(二)国内外组织、个人捐赠;
(三)会费;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宁夏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,以确保宁夏聋人协会开展必要的工作。
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宁夏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会工作规则原则上于一次会员大会后修订,如有需要,亦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予以修订,旨在规范社团法人治理模式下的宁夏聋人协会总体行为准则。相关专项工作将另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聋人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